近日,仙桃海关关员在对申报出口的32吨“氯化苄”实施现场查验时,发现该批危险货物实际使用的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与申报不符,上述危险货物的包装使用鉴定不符合《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三部分:使用鉴定》(SN/T 0370.3—2021)的相关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的规定,目前已作不予出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