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海关在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报关开展系统筛查时,发现1票“四氯乙烯I级”长时间未联系目的地检验,经主动联系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批货物已部分销售、使用。经查,该批货物为6.1类毒性物质,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上述行为构成擅自销售、使用未经检验的进口法检商品的事实。最终,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了行政处罚。